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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

申請社工師事務所開業執照

申請社工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應備文件

〈若為影本皆請註明『與正本相符』,並蓋上私章〉
1.申請書

2.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一年內2吋照片2張

3.新臺幣伍佰元匯票1張(抬頭:高雄市政府社會局)

4.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

5.當年度高雄市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明書影本

6.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影本

7.執行業務(服務)證明文件(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訂業務5年以上)

8.事務所所址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

9.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費標準

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

執行社工業務需符合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,其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如下:

  1. 行為、社會關係、婚姻、家庭、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。
  2. 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。
  3. 對個人、家庭、團體、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。
  4. 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、整合、運用與轉介。
  5. 社會福利機構、團體或於衛生、就業、教育、司法、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、管理、研究發展、督導、評鑑與教育訓練等。
  6. 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。
  7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。


 
附檔下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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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服務專線
保護專線:113   長照服務專線:1966    社會福利諮詢專線:07-3344885    托育服務諮詢專線:07-39433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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